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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08

当事人:李冬冬

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6********0334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12月8日驾驶网约车途中甩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370200202500077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维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1********4512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12月8日未服务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370200202500072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壹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曲明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253X

本机关认为你2025年2月14驾驶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37020020250039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宝东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4********5434

本机关认为你2025年2月1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在客流集散地,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370200202500313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李沧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48号  邮编:266000

联系电话:0532-87651233    联系人:张胜男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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