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7:37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1-08

当事人:刘欣和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7436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811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370200202401949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青岛青威行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539916332

法人:闫江

法人身份证号码:370682********6212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370200202400123号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官洪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474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21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370200202401947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彬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311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82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37020020240210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赵政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3********631X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16驾驶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停靠时,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67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李恒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2413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88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65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薛牧洲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418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20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37020020240181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韩桂森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4********4016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21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75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杨胜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3********3815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7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离开车辆兜揽乘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370200202401971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仟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高瑞章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4********0417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11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370200202401706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3********033X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11故意绕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4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李沧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48号  邮编:266000

联系电话:0532-87651233    联系人:毛婧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8


友情链接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 邮政编码:26606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2000011 鲁ICP备05008889号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15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