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刘欣和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7436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8月11日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370200202401949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青岛青威行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539916332
法人:闫江
法人身份证号码:370682********6212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370200202400123号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官洪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474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月21日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370200202401947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彬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311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8月2日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37020020240210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赵政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3********631X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月16日驾驶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停靠时,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67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李恒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2413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8月8日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65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薛牧洲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418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月20日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37020020240181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韩桂森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4********4016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月21日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75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杨胜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3********3815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月7日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离开车辆兜揽乘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370200202401971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仟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高瑞章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4********0417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月11日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370200202401706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3********033X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7月11日故意绕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37020020240194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李沧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48号 邮编:266000
联系电话:0532-87651233 联系人:毛婧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8日